高阳公主和辩机yin乱的可能(下)
(因为一次发不完,做两次发) 七、其它资料佐证 (一)佛教资料 《续高僧传》卷四《玄奘传》云:帝曰:“自法师行后造弘福寺,其处虽小,禅院虚静,可为翻译。所须人物吏力,并与玄龄商量,务令优给。”既承明命,返迹京师。遂召沙门慧明、灵润等,以为证义;沙门行友、玄赜等,以为缀辑;沙门智证、辩机等,以为录文;……其年五月,创开翻译。《大菩萨藏经》二十卷,余为执笔,并删缀词理,其经……微有余隙,又出《西域传》一十二卷,沙门辩机,亲受时事,连纰前后。兼出《佛地》、《六门神咒 》等经,都合八十许卷。[89][1] 这是道宣律师略述弘福寺译场的情况。从中不难看出,律师对辩机还是相当敬重的,否则不会把辩机在译场所做的事情全部说出来。再说道宣律师是一代律祖,律宗南山宗的开山祖师,对持戒是非常看重的。如果辩机真的是与高阳公主有染,即使辩机的事迹不得不提,也不会把其选为录文的代表。关于道宣律师的戒行,在当时社会乃至后来社会都是承认的,这点毋庸置疑。有例为证: 唐刘禹锡云:僧道宣持律第一。[90][2] 又《瑜伽师地论后序》云:三藏法师玄奘,敬执梵文译为唐语。……弘福寺沙门玄谟,证梵语;大总持寺沙门玄应,正字……《摄决择分》,凡三十卷,大总持寺沙门辩机,受旨证文……臣许敬宗,奉诏监阅……僧徒并戒行圆深,道业贞固。[91][3] 这是许敬宗为《瑜伽师地论》写的后序,是呈给唐太宗看的。其文字肯定要考虑到太宗现在和以后的想法。如果辩机真与高阳公主有染,另外再加个宝枕的话,许敬宗绝对会知道,就不会在这个给太宗看的序文里详细提到辩机法师。也不会那么肯定的说,译场的僧团清净。就自然会找一些圆滑的词语,相信这个对许敬宗来讲不是难事。所以辩机与高阳公主不可能有染。 (一)社会资料 《旧唐书》卷六十六《房玄龄传》云:太宗见表,谓玄龄子妇高阳公主曰:“此人危惙如此,尚能忧我国家。”……初,主有宠于太宗,故遗爱特承恩遇,与诸主礼秩绝异。主既骄恣,谋黜遗直而夺其封爵。[92][4] 房玄龄已经病得非常厉害了还上表,劝太宗不要再去攻打高丽,太宗甚是感动。并给高阳公主讲“房玄龄都这样了,还能为国家着想。”这说明,在太宗眼里,高阳公主是个比较明事理的人。这应该是公主最初得到太宗恩宠的原因。只是不知何故,公主一定要把遗直应得的爵位给争过来。又《龙城录》中《房玄龄为相无嗣》云: 房玄龄来买卜成都,日者笑而掩象曰:“公知名当世,为时贤相,奈无嗣相绍何。”公怒。时遗直已三岁在侧,日者顾指曰:“此儿此儿,绝房氏者此也。”公大怅而还,后皆信然也。[93][5] 此文说,相士给房玄龄说,房遗直会使房家绝后,房玄龄不信,但后来的人都认为这个相士说的是对的。这应该是民间传说,通过此传说,我们可以肯定一点:房遗直是让整个房家绝后的人。再联系上永徽年间房遗爱谋反一事,遗爱和高阳公主被诛杀;房玄龄的儿子都被配流岭表;唯独遗直因为继承父亲爵位而被留了下来,只被废为庶人[94][6]。因继承父位,就被留一条活命,又房家遭此劫难,起于高阳公主诬遗直非礼于她[95][7]。加上《龙城录》的说法,可以肯定房遗直有很大问题。虽然不知究竟是何问题,但可以肯定,这是高阳公主与房遗直争夺爵位的真正原因。从这些可以看出,高阳公主的死与房遗直脱不了关系。这也应该是《旧唐书》没有记载辩机被斩一事的原因。由此也可以肯定,辩机的死,真正的原因不是与高阳公主有染,而是另有隐情,只是不知具体为何。 又《旧唐书》撰修时间虽然只有五年,但是搜集资料却从后梁时就开始了;而且后晋的编修者向皇帝也提出了周密的修史计划;加之修旧书时,高祖至武宗以前都有完整的实录[96][8]。所以黄永年先生提议,有志研究唐史的人必须以此书为主[97][9]。所以在辩机法师这件事上,我们还是以《旧唐书》的记载为准比较好。再说《旧唐书》在唐初的资料方面,本身就比其它有关唐朝的历史资料强。为此我们可以更加肯定:辩机与高阳公主应该是清白的。 [98][1]见《续高僧传》卷四《玄奘传》,《大正藏》第五十册,第455页上。 [99][2]见《宣室志》卷七,【唐】张读撰,萧逸校点,《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3月,第1040页。 [100][3]见《瑜伽师地论》卷一,《大正藏》第30卷,第283页上~284页下。 [101][4]《旧唐书》,[后晋]刘昫等撰,中华书局,1975年5月,第2466页。 [102][5]《龙城录》,【唐】柳宗元撰,曹中孚校点,《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3月,第141页。 [103][6]见《旧唐书》,[后晋]刘昫等撰,中华书局,1975年5月,第2466页。 [104][7]见《旧唐书》卷六十六《列传第十六房玄龄》,[后晋]刘昫等撰,中华书局,1975年5月,第2467页。 [105][8]见黄永年《唐史史料学》,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12月,第7~9页。 [106][9]见黄永年《唐史史料学》,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2页。 八、结语 在“两人相识时间”一章中已分析到:辩机生于隋大业十年(614),高阳公主生于贞观三年(629),两人年龄相差约十五岁;两人相识的时间最早应该在贞观十六年(642年),即法师28岁,公主13岁时,两人才可能开始认识;两人从认识到贞观十九年(辩机法师于贞观十九年夏六月进入玄奘法师弘福寺译场[98][1])约有四年左右的时间。这一段时间,两人见面的地点相对来说会比较自由一些,见面的次数也可能会比较多一些。既然年龄相差这么大,辩机又是那么有能力的一位出家人,公主敬重他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与他有染的可能性非常小。 接下来又探讨“两人相识和见面地点”,并得出结论:辩机与高阳公主相识的地点,是会昌寺,或是其它明眼之处;而且最有可能的是会昌寺;并且还因此可以断定,两人认识后,见面的地方主要以会昌寺或是其它明眼的地方为主,比如说,房府,其它寺院等等。加上,晚上无公事不能外出[98][2],辩机与公主自然没有晚上见面的可能性。白天见面有染的话,自然会有其他人知道,岂有不传开的道理,岂有辩机法师还能参加玄奘法师译场的道理。也更不可能受道宣律师敬重。所以辩机不可能与公主有染。 上面两章,主要是从辩机与高阳公主来往的时间、地点进行探讨。这些结论与《新唐书》[98][3]的记载相冲突。两人相识的地点,肯定不是《新唐书》所记载的茅棚,而是会昌寺或是其他明眼之处。其次,辩机被斩的时间,大约是在贞观二十二年七月之后,二十三年五月之前[98][4]。也就是说《新唐书》[98][5]和《资治通鉴》[98][6]记载的,与辩机之死相关的,宝枕被盗一事,发生在这段时间。而这段时间,辩机正在弘福寺参加译经。也就是说,盗贼偷宝枕的地点是弘福寺。既然是这样,跟辩机住在一起的师父们和那些兵将,怎会不知有宝枕呢?自然其他人也会知道此事。要是辩机真与公主有染,那么大家肯定会知道。也就是说,辩机与公主有染一事,不用等到宝枕被偷才为人所知。而且谁会跑进弘福寺这种译场去偷东西呢,还偏偏是宝枕,这不是在编故事吗?再说宝枕被盗,又恰好“会御史劾盗”,这本身就是个问题;另外,辩机拥有宝枕,不可能是相爱又有染之人做的事情,无论出于什么理由,也不会拿辩机性命开玩笑。要是不相爱有染,那就更说不通了。就只能属于两人没有染,属于正常的师徒关系[98][7],才有拥有宝枕这件事了。
《旧唐书》对此事没有记载。又《新唐书》作为史料,本身存在诸多问题,作者的主观臆断和资料的来源问题等[98][8];《旧唐书》的资料优势和比较真实的记录,有唐初实录等完整的资料[98][9]。由此我们在此事的记载上,当以《旧书》为主,《新书》为辅;而《资治通鉴》与《新书》雷同,其资料来源也差不多,所以两史在此事的记载上,只能当一个史料用。《旧书》没有记载此事,自有其原因,上面已经分析过,只是具体是何原因还不清楚。 佛教资料和社会资料对此事也可做佐证。最明显也是最有力的证明就是,道宣律师在《续高僧传》卷四《玄奘传》中对辩机特别的描述[98][10]。其次就是柳宗元《龙城录》对房遗直的一个侧面描写,加上朝廷核查房遗爱谋反一事的起因,推出《旧唐书》没有记载“辩机之死”这件事的原因。再加上唐朝初年的一些禁令,比如说,禁止出家人婚娶[98][11],内乱必会处死[98][12],等等,还有唐朝初年是唐太宗当政,政治比较清明,任何政策都执行得非常有力,所以辩机与公主要有染,可能性几乎没有。 上面这些,无不是在说明:辩机的死,真正的原因不是与高阳公主有染,而是另有隐情,只是不知具体为何。 [98][1]见孙毓棠、谢方点校《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中华书局,2000年4月,第131页。 [98][2]见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11月,第489~490页。 [98][3]见《新唐书》,[宋]欧阳修、宋祁撰,中华书局出版,1975年2月,第3649、3854页。 [98][4]见陈垣《<大唐西域记>撰人辩机》,黄夏年编《陈垣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12月版,第57页。 [98][5]《新唐书》,[宋]欧阳修、宋祁撰,中华书局出版,1975年2月,第3649页和第3854页。 [98][6]《资治通鉴》,中华书局,1956年6月,第6279页。 [98][7]信佛之人都知道,在家人供养出家人属于正常情况,特别是供养寺院。而且在家人可以单独供养自己所敬重的出家人,当然最好是不单独供养。所以辩机的宝枕,是高阳公主单独供养给辩机的。 [98][8]见黄永年《唐史史料学》,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12月,第21页。 [98][9]见黄永年《唐史史料学》,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12月,第8~9页。 [98][10]见《续高僧传》卷四《玄奘传》,《大正藏》第五十册,第455页上。 [98][11]见郑显文《唐代律令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73页。 [98][12]见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11月,第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