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章 敲门砖和交学费
林子轩没有拒绝沃尔什,也没有答应。 沃尔什在好莱坞或许只是一个小人物,不过林子轩需要通过此人进入好莱坞的电影圈子。 每个圈子都有着看不见的壁垒,没有熟悉的人引荐永远只能在外围打转。 他和郑证秋在中国算是电影行业的领军人物,但在好莱坞,只是没有人认识的路人甲。 这就是现实。 既然这个外国人对感兴趣,那林子轩就要利用这部电影作为敲门砖,来打开通往好莱坞的大门。 只是看要付出多少好处而已。 他和沃尔什闲聊,说自己来一趟美国不容易,想要见一见好莱坞的大人物,那些真正的大明星和大导演,也算是不虚此行了。 沃尔什明白眼前这个东方人不好糊弄,要想拿到好处就要付出一些代价,这个东方人需要自己在好莱坞的人脉关系。 两人讨价还价一番。 最终,林子轩同意把交给沃尔什运作,沃尔什则要分走两成的利润。 也就是说,如果卖出去十万美元,沃尔什要拿走两万。 这么做也是为了激发沃尔什工作的积极性,能够把电影卖出一个好价钱。 有了利益牵连,沃尔什的态度明显不同了,他联系了他的朋友,好莱坞著名导演大卫格里菲斯,向这位导演推荐了。 沃尔什把狠狠的夸赞了一番,把它说成是最好的东方电影。 格里菲斯相信了他的话,让沃尔什带着电影到联美电影公司来。 联美电影公司的地址就在纽约,目前还是一家小型公司,除了拍摄自己的电影外,还代理一些独立制片人的电影。 所谓独立制片人就是游走在大片厂体系或主流商业电影制作体制之外,从事影片制作的制片人。 像林子轩这种拿着电影到处找买家的也属于独立制片人。 在这个年代,好莱坞的电影院线掌握在大电影公司手中,而不是后来电影公司和院线分离的经营模式。 当大电影公司掌握院线的时候,电影院里放什么电影由电影公司说了算,观众看什么电影也是由电影公司说了算,这就容易造成垄断。 电影产业不是由市场来决定,而是由大电影公司来决定。 于是,在1948年5月,美国最高法院根据反托拉斯法对“派拉蒙案”做出裁决,判定大制片厂垂直垄断为非法,要求制片公司放弃电影发行和电影院放映的业务。 这个案件之后,放映方可以自由选择放映任何一家片厂或者独立制片人出品的电影。 但在1921年的好莱坞,林子轩想要在美国公映,就必须找到大电影公司,把电影卖给他们。 可以想象,在这种大电影公司掌握绝对权力的情况下,来自东方的根本卖不上一个好价钱,或许那些大电影公司完全看不上。 这就需要一家有实力的代理公司去和大电影公司谈判,争取更好的价码。 沃尔什向林子轩解释的很清楚,他没有资格和派拉蒙或者环球那样的电影巨头谈判,只能把电影卖给联美公司。 至于联美公司把多少钱卖给大电影公司,就和他们没关系了。 这已经是比较好的结果了,林子轩同意了下来。 在联美公司内部的小放映厅里,正在放映,观看的是联美公司的四巨头。 大卫格里菲斯喜欢宏大的历史题材,对这种小制作的兴趣不大,卓别林擅长喜剧题材,也不太看好这部东方电影。 只有玛丽碧克馥和她的丈夫道格拉斯范朋克看的津津有味,他们两人都是好莱坞著名的电影明星,对这类爱情题材的电影情有独钟。 特别是玛丽碧克馥,她看到的是一个好故事,而这个好故事可以发生在任何城市。 是一部展现女主角魅力的电影,片中的公主光彩照人,所有人都成了她的陪衬,故事情节完美的展现了公主的品性。 这是一部能把女主角魅力发挥到极致的电影。 玛丽碧克馥想要在美国翻拍这部电影,而她就是片中的公主,如果她和她的丈夫一起出演的话,更加具有话题性。 影片结束,四巨头反应不一。 在沃尔什的极力推荐,玛丽碧克馥和丈夫也相当看好的情况下,联美公司最终拿出八万美元买断了在北美的放映权。 八万美元在好莱坞相当于什么? 以玛丽碧克馥为例,她拍摄一部电影的薪酬是35万美元,这算是好莱坞顶级影星的价码,而殷明竹拍摄只拿到了800银元。 在好莱坞一般的电影制作费用都要10万美元以上,像大卫格里菲斯那样拍一部电影动辄要上百万。 所以说,八万美元只相当于废品回收价。 林子轩知道绝对会物超所值,票房大卖,可这里是好莱坞,你手里没有电影院线,说什么都是白搭。 那些大电影公司根本不会和你签票房分成,只会是一口价买断,你爱卖不卖,他们不会在乎。 这与他当初和上海百代唱片公司的谈判一样,对方有底气那么做。 算了,就相当于交学费了。 林子轩自我安慰,能有几万美元入账这次美国就没有白来,还和联美公司有了联系,以后明星公司拍摄的电影也算有了一条外销的渠道。 交易达成,林子轩邀请联美公司的四巨头吃饭,拉近彼此的关系。 饭桌上,大卫格里菲斯和卓别林较为冷淡,玛丽碧克馥和她丈夫比较热情。 玛丽碧克馥提到翻拍的话题,林子轩建议她把故事背景放到纽约或者罗马,至于翻拍的版权问题,林子轩只象征性的收取了1000美元。 不过要加上一个条款,如果玛丽碧克馥在五年内没有翻拍的话,协议自动作废。 这是因为到了有声电影的时代,肯定还会有电影公司想翻拍,到时候林子轩还能再收一次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