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5,初夜权的归属问题
基督教会在西欧获得胜利之后,人们的生活逐渐与宗教不可分离,自然而然地,教会自己定制的法律影响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尽管有时候这种法律对于上层贵族仍然有“网开一面”的时候,而且不是偶尔的现象。 但是,对大部分民众来说,遵守教会的法律稳定了他们的婚姻,也使二人在艰难的年代能够彼此扶持,教会法律后来逐渐规定要征得新娘的同意才能结婚,这无疑是个进步,至少给了女性说不的权利,尽管有时候说不也是白搭,说了跟没说一样。 因此在这个时候,由父母促成的婚姻仍然占据着多数。 而关于结婚的年龄,教会规定能男子结婚不得低于十四岁,女子结婚不得低于十二岁岁,这个规定在今天看来属于早婚。 但是在那个医疗卫生不发达的年代,本身婴儿的成活率就低,很多母亲难产而死,其次儿童在长成十多岁的时候,又是事故频发的年岁。 因此,真正成人到十八岁之后是不容易的,有些贵族家的孩子们还没出生就会被订婚,真正结婚的时候却是要长到规定的年龄才可以,能够和什么样的人结婚这也是很有讲究的。 在日耳曼人的法律中,很早就有禁止近亲结婚的条令,同时禁止与有夫之妇结婚以及与其他社会阶层的子女的婚姻也是被禁止的。 法兰克墨洛温王朝的一位国王希尔德贝特曾经颁布敕令,禁止王室的随从与兄弟的妻子、妻子的姐妹以及与父母有血缘关系的人结婚,与父亲的第二个妻子结婚的人要被处以极刑,当然,我们不会说日耳曼禁止近亲结婚的理由是因为他们发现这样做会让家族中隐性的致病基因在所生产的后代中表达出来。 之后教会法律后面则严格定义了近亲结婚的范围,按照与祖先的亲疏关系来确定直系和旁系,夫妻和他们的兄弟姐妹是第一层关系,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的子女是第二层关系,以此类推。 教会法起初禁止第七层之内的亲属有姻亲关系,后面则改到第四层,但是,根据这条法令,贵族中的许多人将难以找到合适的对象,或者更确切地说,贵族们不愿意让自己的财富一代代稀释,他们中仍然夹杂着很多的近亲婚姻。 在后期中,近亲结婚也成为得以让教会批准夫妻二人离婚的正当性理由,法王路易七世与“欧洲之母”埃莉诺离婚就是因为此项缘由,因为根据教会的法律,婚姻是神圣的,一旦二人结合,就不可再离婚。 当然了,教会的教律是这样规定的,但是俗话说得好刑不上贵族,所以这些教律大多数也是名存实亡的。 虽然如今生活在欧洲大陆,但是不知道怎么的,他骨子里的亚洲思维还是挥之不去,因此蒂姆看着辛西娅说:“我会好好保护你的,只要我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