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58 地雷战】
韦宝在考虑与建奴和谈的时候,几乎没有怎么犹豫,韦宝是很想和谈成功,不想建奴阻碍自己发展,不想与建奴对耗。 因为韦宝知道历史进程,担心的点并不在建奴那边,而在大明内部。 当时明朝的两线作战,使注意力不能专注于一处。 资源本来就不足以支撑国家,又两边一起大放血,再强的体质也得倒下。 农民军有几次在明军的围剿下濒临绝境之时,均恰逢清军再次进攻京蓟,因而得以恢复发展,最终大明被由农民军内部攻破首都而灭亡。 而在辽东战场上,崇祯十四年的松锦大战之败,使得其“九塞之精锐俱失”。 十多万精锐部队阵亡沙场,辽东从此仅剩吴三桂所属的三万步兵骑兵混合编队,关宁防线彻底崩溃。 只剩下孤零零的山海关。 也让明王朝丧失了最后一支完整的精锐部队。 当然,当时的形势下,也难以避免两线作战。财力不足,无力招抚,而与清议和,一则违祖训。 二则清方的诚意也值得怀疑。 宋亡殷鉴在前,因此议和也恐无出路。 新经济因素与旧国本的冲突也日益严重,随着“一条鞭法”的实施与倭寇的荡平和“海禁”的松弛。 明后期东南地区的新经济因素不断发展,即所谓“资本主义萌芽”。 而江南地区工商业的蓬勃发展,与传统上以农业为立国之本的冲突必然存在。 万历年间,明神宗万历皇帝为解决国库不足与宫廷消费不足的问题。派出“矿监税使”四处敛财,这种祸国殃民的掠夺式征税,尤其受到了东南发达地区工商业者的强烈抵制。 江浙工商业者与民众对其的抵制甚至达到了武力对抗的程度。 南直直隶苏州地区于万历二十九年爆发的民变即是其一例。 而明末东林党崛起,某种程度上支持新经济的发展。 其思想主张中也有“工商皆本”,反对大征商税。 东林党人凤阳知府李三才极力反对这种行为。 而后期东林党要求减少对工商业者征税,这一方面保护了工商业的发展,但另一方面也间接的动了“国本”。 国本是封建体制的立国之本,即农本立国。 减少了对工商业的征税,导致税种单一,就必然减少国库收入以及对农业征税的增加。 后来的“三饷”更是加速了明王朝的灭亡。 “税不征于东南则必税于西北”,黄土高原的民变不仅仅是天灾造成的,若国家实力雄厚,政策得当,万不会引起此般规模庞大之起义。 明清鼎革的结果最终也导致了江南新经济因素的挫折。 满人入关之后虽仍有所发展,但受到了许多对其发展的根本性的限制。 这就涉及到了一个中国古代经济发展的周期率问题。 这种新经济因素出现并繁荣而最终未能突破农本束缚而夭折的现象,在中国出现过至少三次。 首次是盛唐天宝年间,在传统经济的高度发展下,各行各业产生了许多新的经济因素。 而唐玄宗未能加以利用,没能在体制上给予适应的体系化配套建设。 而是草草应付,设置相应行业的税使征税而已。 而接下来爆发的“安史之乱”使社会经济出现倒退,新经济随之在战乱中大幅削弱;新经济因素与农本可能出现的矛盾在萌芽中被消除。 ‘安史之乱’同时也是中国古代传统社会的一个转折点。 第二次出现在北宋年间,宋代的社会经济发展良好,市民经济相当发达,各种服务市民阶层的行当与新事物不断出现并发展。 交子、飞钱、瓦子的出现,活字印刷术的推广,说书业的兴盛,以及相应户籍体制中出现的“坊郭户”作为一个单独户种的出现。 城市极大繁荣,海外贸易繁盛,无不体现了新经济因素的到来。 而“王安石变法”中出现的“免役法”“均输法”无不体现了新形势下的要求。 而“市易法”则可以说是国家力量利用金融业的雏形。 这次变法可以说是一次中国可能进入近代的机会。 但是,毕竟时机条件还是不太成熟,经济上农业仍为绝对主导。 法律条文是旧式的,保守派与变法派官员是旧式的,皇帝是旧式的,思想是旧式的,整个社会原有体制与思想和社会经济条件均大体与旧体制符合,而少数不成熟的“冒头”思想很快被淹没。 至于变法实践cao作中出现的重重问题,更明显带有旧体制的深厚烙印。 苛求古人超越时代的限制,也是极为不合适的。只能说这是历史环境的必然。 王安石变法失败后,以致到靖康之变,落后民族入主中原,使得农本与新经济的矛盾再次强制性化解。 因为新经济在长期战乱以及之后落后民族的统治中遭到极大削弱,其基石,农业也发生暂时性衰退。 第二次新经济因素未能突破农本经济。 而到了明朝中后期,第三次新经济因素再次发展到了与农本经济相冲突的地步,而这次最为尖锐,因为产生了资本主义萌芽,但终究没有突破农本经济体制。 因为传统经济的发展分为两条线。 新经济因素建立于农本经济高度发达的基础上,而根据历史经验,农本经济的发达必然导致生产资料的高度集中,土地兼并,而新经济因素的产生不过是农本经济发达带来的副产品。 而土地大兼并酿成社会动乱,社会动乱的结果摧毁脆弱的新经济。 而随后的清军入关又一次加剧了这一结果,新经济再次受到限制。 总之,明朝的灭亡一定程度上是农本经济的周期性矛盾。 经济发展,土地大兼并,社会矛盾激化,动乱,经济衰退,再发展。 所造成的结果,与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周期率有着殊途同归的结局。 而不幸的是,明朝成了此规律的又一个适用者,这一链条中最后的牺牲品。